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7855号
原告: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柳工业园柳州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葛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卫星。
原告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执行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共签订六份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配网馈线终端、电源插件等设备,原告依约供货完毕,被告尚欠105200元货款未支付,且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需按2%每日支付违约金。
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华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相关登记,且与原告起诉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一一对应,该公司实际不存在,原告起诉该被告主体不适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