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349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小柳工业园柳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葛友军。
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洪桥路**
法定代表人:田学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84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16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37.5元、执行费492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