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滔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滔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才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滔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22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滔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欠货款2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1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并线下查询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滔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滔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宣

审判员 张义海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