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基础建设发展总公司

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基础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城市基础建设发展总公司,住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城市基础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唐山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