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1民初3162号
原告:***,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博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结清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故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佟永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