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催3号
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英才园2片**。
法定代表人:彭松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刊登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8,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树木岭支行,金额80000元,出票人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张松杰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欣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