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盐催字第18号
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兴宇。
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14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嘉兴海盐支行,号码为30100051/22666180,票面金额为11340元,出票人为嘉兴市佳乐科仪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孚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背书给申请人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