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康市汉滨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3043845QB。
法定代表人:江玮,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XX路绿地SOHO同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XXXXXXXXXXXX00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4879.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