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8032号
原告:西安巨盈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远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小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铭,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炜,董事长。
原告西安巨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西安巨盈物资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巨盈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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