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2执77号
***、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石泉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石泉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石泉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秦翰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2219.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87元、申请费8282元,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给付351069元,其余部分款项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现本院已将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2执7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