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执5号
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胡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9民终90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胡泽贵、***应当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因被执行人胡泽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泽贵、***于2022年1月17日主动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执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