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朋,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宝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姬秦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姬鸿莉,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号码:61050219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芳,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号码:6101041966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姬鸿莉、张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张芳、姬鸿莉、陕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芳自行执行和解,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芳银行、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将其限制消费予以解除。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同意,现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王祖长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