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朋,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宝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姬秦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姬鸿莉,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号码:61050219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芳,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号码:6101041966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姬鸿莉、张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张芳、姬鸿莉、陕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芳自行执行和解,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芳银行、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将其限制消费予以解除。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同意,现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王祖长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