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朋,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宝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姬秦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x月x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
陕***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西长安街支行账户为456960xx********内的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安万寿路支行账户为103********Y0内的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西安丈八北路支行账户为4568801xxxx********内的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户为10********NY0内的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账户为621700x********内的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账户为3700024xx********内的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账户为6217xxxxxxxx********内的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八、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xxxx********c@wx.tenpay.com内的存款。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