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6522号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富春路南湖搬迁小区1幢2单元202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富春路南湖搬迁小区1幢2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KRJU14P。
负责人:周耀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杰。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涛。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云南茶文化大观园14幢1层102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昆明市滇池度假区云南茶文化大观园14-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6383590B。
法定代表人:林传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荃,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路娟,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与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撤回对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已预交,为已减半金额),由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承担。另,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减少诉讼请求,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差额18024元,退还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审判员 罗 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