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云0114民初4827号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75912M。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传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6383590B。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岚庆,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山,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316L。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富,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系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组织双方调解。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混泥土款1054355元,并连带承担自2015年6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58316.98元);二、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C-2015-06:2015-CCSGQ-16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5年6月22日经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3903立方米,价款总计1304355元,至2017年1月20日,原告仅收到被告混凝土款250000元,尚欠1054355元未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前连带支付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项1054355元。若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还应连带支付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
二、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614元,减半收取计8307元,由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