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853号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23200375W。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改来,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一期)15幢5单元8层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88。
法定代表人宋幸福,经理。
被告***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DAJJ8G。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6383590B。
法定代表人林传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70元免收,原告预交的全部退还。
审 判 员 张文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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