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嘉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72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被告:***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64幢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7117959J。
法定代表人:田希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故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