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4753号
原告:业锦波,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09638555W。
住所地:昆明市润城小区A4地块2栋22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云南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514776X1。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8幢31层3101-3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业锦波与被告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以被告之间关系复杂、身份信息复杂,还需核实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锦波撤回对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6元,减半征收4728元,由原告业锦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