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云0328民初82号
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市政公司”)与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寅建筑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公司”)、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砼建筑公司”)、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沾益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誉达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朝辉、被告双寅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焕、云投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书博、沾益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砼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誉达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朝辉、被告双寅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焕、云投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书博、被告裕砼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庆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沾益住建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被告
双寅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被告云投生态公司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沾益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云投生态公司、云南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曲靖市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内容:第一条项目名称与合作内容:项目名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建设PPP项目。所有项目内容:根据曲靖市沾益区人居环境改善相关要求,实施治乱、治脏、治污、治堵,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增加绿化面积的“四治三改一拆一增”行动,及改路、改房、改水、改圈、改厕、改灶和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七改三清”行动。第二条合作模式:PPP项目拟定社会资本采用DBFOT(设计-建造-投资-经营-转让)模式推动实施,政府通过“使用者付费+缺口性补贴”方式进行效果付费。对于已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由乙方(云投生态公司)以工程建设的方式先行垫资实施,项目完工结算后转入PPP项目。先期实施的试点项目,合作内容以及资金出资方式以具体施工协议约定为准。第四条甲、乙、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明确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工作人员与乙方共同组成项目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负责人,工作组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过程监督、前期工作成本核定等工作,共同配合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同年,三方又签订了《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PPP项目投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第二条:1、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实施,甲方授权沾益区住建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社会资本方的招标采购。4、乙方以合法方式从甲方获得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资格,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下同)与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下同)共同出资组建SPV公司。SPV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移交等工作。第三章回报机制:1、经甲乙双方商议后,本项目为经营性及非经营性项目,需由甲方以“使用者付费+缺口资金补助”及“政府付费”方式购买SPV公司服务并支付费用。4、合作内容以及资金出资方式以具体进场协议约定为准。后被告沾益住建局与被告云投生态公司签订《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项目示范点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内容:一、工程名称: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项目示范点工程;二、工程内容:1、龙华大道两侧脏乱点进行遮挡、墙体绘画和局部增加绿化:墙体围挡10000平方米左右、墙体绘画5000平方米、增加绿化2000平方米,道路全长7.8公里,总投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金龙街道新屯村“一水两污”、7条村里支路道路硬化(约10公里)及亮化、绿化、立面改造,总投资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3、西平街道浑水塘村“一水两污”、新修市政道路800米、新建两个小广场、新建两座生态公厕、立面改造,总投资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以上工程范围详见施工图纸。五、结算方式:工程款由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项目PPP项目成立SPV平台公司后,由SPV公司进行一次性支付或按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费用支付方式支付。后被告云投生态公司与被告裕砼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一、工程名称:沾益区人居环境提升改造示范工程;二、工程内容:1、龙华大道两侧脏乱点进行遮挡、墙体绘画和局部增加绿化;2、金龙街道新屯村“一水两污”、7条村里支路道路硬化及亮化、绿化、立面改造,总投资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3、西平街道浑水塘村“一水两污”、新修市政道路、新建两个小广场、新建两座生态公厕、立面改造,总投资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以上工程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中包括的所有施工内容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共123天。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2017年8月26日,被告裕砼建筑公司与被告双寅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一、工程名称:沾益区人居环境提升改造示范工程;二、工程内容:西平街道浑水塘村“一水两污”、新修市政道路、新建两个小广场、立面改造,总投资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以上工程范围详见施工图纸。承包方式:劳务分包。第六条分包项目金额。合同总价900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工期15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每月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支付工程量的80%,完工后支付至9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100%。2018年4月23日,被告双寅建筑公司与原告誉达市政公司签订《专业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书》,合同内容:一、工程名称:沾益区人居环境提升改造示范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及单价:清扫吹灰、基层喷洒乳化沥青透层后铺筑稀桨封层0.6CM铺筑AC-25料6CM+AC-13料4CM沥青混泥土面层SBS(改性沥青),含税单价93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具设备、安全责任等的大包干形式。三、工程价款: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曾减。合同工程量约12000平方米,以实际发生工程量面积结算。四、工程价款支付:乙方(誉达市政公司)所有机械、相关人员进场后甲方(双寅建筑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后,该工程结算金额2019年1月份之前付到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保期满后30日一次性无息付清。九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和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以及由于甲方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2018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双寅建筑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总价为956655.66元。被告双寅建筑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后,下欠的工程款656655.66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云投生态公司、裕砼建筑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依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被告云投生态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被告裕砼建筑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依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参加沾益住房局作为招标人的曲靖市沾益区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一期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和投标。被告云投生态公司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签订《曲靖市沾益区提升人居环境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于2017年12月26日中标成为第一成交资本方,但因中标后未与沾益区住建局签署PPP项目合同。沾益区住建局于2018年5月18日将曲靖市沾益区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一期工程PPP项目做废标处理,并进行了公示。2018年3月19日,中共曲靖市沾益区对沾益区浑水塘农村综合改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一、由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纳入PPP模式进行申报,项目入库申报成功,组织实施后待政府出资方与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公司统一置换支付;若未能按PPP模式申报入库组建项目公司(SPV),则纳入区政府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竣工后由区政府安排区财政负担,并在年底清欠资金中一并解决,工程造价以区审计局最终审定为准。至今被告沾益住建局未向被告云投生态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再查明,曲靖市沾益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委托昆明盛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西平街道浑水塘农村综合改革建设项目-A、B、C、D、E线工程》结算审核。2018年12月26日,昆明盛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盛发(2018)沾002号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结论:该项目送审造价为21603666.24元,审核造价为14005029.87元,审减造价为7598636.37元。其中,案涉项目工程量为10327.48㎡。2021年1月27日,被告云投生态公司与建设单位曲靖市沾益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监理单位云南天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西平街道浑水塘农村综合改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报告。验收结论: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曲靖市沾益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1日成立,系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区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各项工作,研究决定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誉达市政公司与被告双寅建筑公司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专业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已经交付使用。被告双寅建筑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双寅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656655.66元,依据双方的结算,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云投生态公司、裕砼建筑公司因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其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被告沾益住建局是否承担给付义务的问题。本案中的案涉工程原系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云投生态公司协商采取PPP模式运作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因合同履行问题,案涉工程项目并未以PPP模式运作。故本案应按普通建设工程合同处理。案涉工程系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为提升人居环境由被告沾益住建局以PPP模式发包给以被告云投生态公司、裕砼建筑公司等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施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沾益住建局作为发包人理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沾益住建局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寅建筑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但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给付期限即2019年1月前。现因被告双寅建筑公司未如期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但对于违约金数额即191331.13元,本院认为违约金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因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方就因合同未能履行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可获得及时的补偿。简而言之,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的认定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预期效益等因素具体考量。本案中,被告双寅建筑公司未能如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因为被告双寅建筑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无法及时、全额收到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回收资金。在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其直接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结合原告已经主张利息的实际情况下,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予以确定;对于计算基数因被告双寅建筑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故以656655.66元为基数予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56655.6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下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656655.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三、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被告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 渊
人民陪审员 王买成
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
书 记 员 李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