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生,小学文化,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润城小区A4地块2栋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09638555W。
法定代表人:胡德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邱能武,男,汉族,住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能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能武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裕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能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雁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