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东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东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枡。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804458503。
被执行人昆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何海。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2392437K。
被执行人云南兴德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金健。
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物流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088819XW。
被执行人云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何海。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66325B。
被执行人贾金健,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贾何海,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贾贤龙,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施华周,女,汉族,1967年4月22日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东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依据本院(2019)云01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5232726.92元及利息,执行费53564元。本案中,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9)云0122执保50、51、52、53号保全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晋宁区村委会(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土地使用权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晋宁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向本院申请对查封标的物进行处置,如双方协商不成再书面向本院申请拍卖查封标的物。经多次询问,现双方当事人仍就债务偿还一事进行协商,暂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暂不强制执行。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债务偿还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并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20)云0122执11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