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30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57076D。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雷。
委托代理人:金文,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2392437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二街片区/div>
法定代表人:贾何海。
被执行人:云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66325B。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山新城百集龙座****/div>
法定代表人:贾何海。
被执行人:云南兴德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088819XW。
住所地;'>住所地:安宁市元山村昆钢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贾金健。
被执行人:贾何海,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施华周,女,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87398509W。
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白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显伊。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昆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德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贾何海、施华周、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180,219.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德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贾何海、施华周、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毛涛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