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信德华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山新城百集龙A座18楼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66325B。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5761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月、9月共计3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不动产、车辆、矿产采矿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9月,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3576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335761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文俊

审判员  陈锡友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