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6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原告昆明东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东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东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东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7元退还原告昆明东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