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21民初194号
原告:李世超,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斐,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兴苑路光华花园B幢3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世超与被告云南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李世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世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娜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段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