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5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写字楼6栋2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0幢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坤,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申请人:***,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14幢第1层14-40号商铺。
被申请人:**,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103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并对解除保全无异议。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