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1140号 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3J211。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94676529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14幢第1层14-4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南优百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R7EE2L。 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迎宾路6号洋***馆写字楼第四层411-17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QAEH8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苑小区2栋1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优百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已减半),因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