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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530号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iv> 被申请人:**坤,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iv>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云南,住云南省安宁市iv> 被申请人:***,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iv> 被申请人: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第****商铺iv> 被申请人:**,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云南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