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79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安宁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市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市水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4元,减半收取为4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莎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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