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红河县万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9财保2号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5号楼16层16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红河县万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县勐龙乡凹腰山。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746333.33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红河县万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7746333.33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