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7民初3091号
原告:吴某1,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吴某2,男,201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1,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系吴某2父亲。
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9幢2单元2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1、***、***、***、吴某2与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