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558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8日生,云南省永善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单身小区。
被告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99508497A。
被告***,男,汉族,现年28岁,住昆明市呈贡乌龙村。
原告***与被告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