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3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388号鹤唐福景8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金文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先丽、张仕龙,云南君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陆良县。
申请人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云南省陆良县××街道××路××乡××期××幢××单元××室的房屋进行查封。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名下位于云南省陆良县××街道××路××乡××期××幢××单元××室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禹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