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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鲁甸县自然资源局与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1民初153号
原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532122015137309X。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系该局局长。
地址: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迟学兴,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0965292318。
法定代表人马啟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诉被告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以被告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其协商达成处理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以被告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其协商达成处理方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8元,减半收取4954元,由原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肖 虹
审 判 员  张艳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建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