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园路**鼎易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42660358。
法定代表人:张绍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若禾,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863826941。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0)云012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55249.32元;由被告向原告承担从2020年7月15日起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24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系统平台查询了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该公司名下有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经线下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富民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也未查到本院有处置权的房地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若禾进行回告并征询意见,其表示,目前也不清楚被执行人还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轮候查封后再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处置。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本院有处置权的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释明,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轮候查封后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价值最大的、位于富民县旁(富春山水居)证号为xxx和xxx的两宗国有出让土地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4执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厚兴
审判员 唐 晨
审判员 刘郭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