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1民初209号
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310152096759。
法定代表人:何青职务:镇长。
住址:***。
被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086366459G。
法定代表人:施汝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男,1987年2月4日生,哈尼族,住***。
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对涉案款项的退赔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2元,减半收取计9251元,由原告***大黑山镇人民政府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张夸福
人民陪审员 王**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