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872号
原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86366459G。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东起路铜都商业街14-S-21.22号。
法定代表人:施汝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玉松,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雪,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原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