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7826号
原告: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柳东社区东兴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凤城镇龙湖登科山**/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与福建省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结算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