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18058号
申请执行人闫庆存,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无终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凤臣,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贾随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