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858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骐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白官屯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无终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骐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骐锐建材有限公司因被告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货款,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骐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骐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