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4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于凤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229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静国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