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2执1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军。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鹏,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499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4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3390.20元。执行费191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明,经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委托辽宁省丹东市不动产中心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控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673390.2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73390.20元。执行费191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