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内0702执保213号
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301092元的到期债权,对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163650元的到期债权,对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5763910元的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6日向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内07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702执保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内07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702执保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内07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702执保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于2020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2020)内07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结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3份《情况说明》及本案保全过程向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作询问笔录内容,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