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1民初3730号
原告: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禹州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郑州中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