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史密斯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133号

原告:安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瑶海农机大市场19幢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81548794P。

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万国港E座2902、2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25373200A。

负责人:赵金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泰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72456921M。

法定代表人:赵多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宏,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