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龙电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72456921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82号。
法定代表人:赵多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066275381F,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叶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欧国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电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03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国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203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