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72456921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赵多胜。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2056、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各10元,由***负担(***、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各预交5元,***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江苏多胜公司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已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账户62×××_1,实控金额1139.85并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0×××01,实控金额714.38元并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莲花支行账号62×××_1,实控金额4087.2元并扣划,冻结时间2021年3月3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金额均已发放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莲花X号小区X幢XX室和泰州市海陵区永兴花园X2幢XX室的不动产,于2021年4月2日查封了泰州市海陵区莲花X号小区X幢XX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该不动产现有案外人宋振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已移送审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
5、2021年5月19日、8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州市海陵区莲花X号小区X幢XX室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未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2民初2056、2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