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18、219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多胜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胜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作出的(2021)苏12民终218、2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12民终218、2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一行“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有证据提供”补正为“本院二审期间***提供其工资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并非为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其从事的岗位是后勤。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底,***作为业务员拿的工资为2000元基础工资加提成,多胜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修改情况,多胜公司存在胁迫行为。多胜公司质证认为,对流水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的陈述不属实。本院认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多胜公司存在胁迫行为,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审 判 长 陈继元
审 判 员 顾春旺
审 判 员 缪翠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扬
书 记 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