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陆青林,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云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陆青林、江苏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0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执2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