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浦区向阳社区飞普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万家欣市场****。
经营者:范红英,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九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天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浦区向阳社区飞普照明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飞普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根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飞普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马 燕
法官助理 翟如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妍